当前学科:经济法
  • 题目: 简答题
    大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5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6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5%。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亿元,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向老股东配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向老股东配股总额3亿元;控股股东在其他股东认购之后,按其他股东平均认购比例进行认购;为确保配股成功,本次配股由长期合作的某证券公司包销。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三种方案都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最终决定采取定向增发方案,并对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6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大海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6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大海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 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定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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