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底,山东费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县某厂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了解该企业2002年账面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387642.38元,已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7921.98元。在查阅其账簿、报表时,未发现异常申报现象,但在检查其会计凭证时,发现一份金额为5万元的可疑凭证。该凭证“摘要栏”写明:提取2001年度应提未提利息。后经了解,该厂2001年度经营虽有起色,但仍未完成“军令状”上的考核目标,为实现2001年度的“扭亏目标”,厂领导决定将当年应提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一部分(5万元)留至2002年。在2002年企业实现盈利后,补提了上年的5万元利息。
对此,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责成补缴税款16500元, 并罚款1倍。
分析要求: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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