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账款账面余额为1069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140万元。由于乙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用于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甲公司减免扣除上述资产抵偿债务后剩余债务的60%,其余债务延期2年,每年按2%收取利息,利息于每年年末收取,实际年利率为2%。债务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1日。
(2)甲公司将取得的上述对丙公司股票投资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6年6月30日其公允价值为79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600万元(跌幅较大且为非暂时性下跌),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将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外出售,收到款项610万元存入银行。
(3)甲公司从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4)2016年10月1日,甲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租赁期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同规定每季度租金为100万元,于每季度末收取。
(5)2016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笔租金100万元(假定出租业务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当日,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100万元。
(6)甲公司取得的库存商品仍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假定:
(1)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2)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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