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以在建的工程和生产用A设备与乙公司的生产用B设备、专利权进行交换,假定不具有商业实质,A设备和B设备均为2010年购买的。具体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①在建的工程:已发生的成本为30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应交营业税15万元;②A设备:原值为3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乙公司换出:①B设备:原值为310万元,折旧为1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应交增值税51万元;②专利权:初始成本200万元,累计摊销额2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应交营业税9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14-15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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