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13年2月20日签订了某22层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
(1)人工费综合单价为45元/工日;
(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日;
(3)施工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工程于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工窝工20工日,1台挖掘机陷人黏土中。
事件2:3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一台塔式起重机(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黏土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日,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
事件3: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结构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共造成人工窝工300工日。
事件4:6月30日地下室全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
事件5: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把该工程会议室的装饰装修分包给某专业分包单位,会议室地面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饰面板,用量350m2。会议室墙面采用人造木板装饰,其中细木工板用量600m2,用量最大的一种人造饰面木板300m2。 针对事件1至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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