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一般纳税人,某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A型家具120套,每套不含税价格7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同时送货上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输装卸费2340元。
(2)直接销售给消费者B型家具20套,价税合计共收取货款117000元。
(3)购进木材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货款600000元,增值税款1020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另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支付运输费8000元。
(4)从某五金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5000元辅助材料,取得普通发票。
(5)从某化工厂购进油漆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已知:该厂月初进项税额为零,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支付的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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