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A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缴纳,但A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2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A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1) A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A公司于2001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llO万元,但A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1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A公司于1999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 A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A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 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1月4日依法对A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A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5) A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6) A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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