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作者A与S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将自己编著的大学高年级教材《某某学教程》的专有出版权授予S出版社,并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同年7月,S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该教材,次年7月售罄,此后便未重印。2000年1月及12月,作者A先后两次向S出版社书面订购该教材,均因印数太小.S出版社未能重印供书。因教学需要,2001年7月A授权本人所在学校的T出版社出版该教材。由于开学在即,T出版社便影印S出版社的《某某学教程》以应急需,并于2001年8月正式向校内外发行。S出版社知道后,认为A在出版合同尚未到期时又把该教材的专有出版权授予T出版社,是合同违约行为,故要求A支付违约金。A不同意。正在双方争辩期间,S出版社又发现,另一学校也因教学急需而由该校R出版社于2001年6月底影印了S出版社的《某某学教程》,并公开发行。T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