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某国有企业为增加收益,经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将企业所有的流动资金500万元用于证券投资,主要是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来赚取差价收益。企业以职工张某名义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派王某、张某在证券公司操作。某日,该证券公司因自营业务资金不够,私自挪用了客户的资金,被张某发觉。于是,证券公司向张某提出:想向张某融资300万元,并许以高利。张某立即报告企业厂长,厂长同其他领导商量后表示同意。3日后,提供了上述资金。
请问:以上案例有哪些违反我国《证券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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