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永丰电子公司转让办公楼一幢,共取得转让收入8000万元,另收到彩电一台,市场含增值税价为0.5850万元。公司实际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印花税税率0.5‰。已知该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为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有金融机构的证明),但其中50万元的利息属于加罚利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永丰电子公司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做如下计算: (1)收入总额80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为: (1000+2000)×(1+20%)+300+(1000+2000)×5%+8000×5%×(1+7%+3%)=4490(万元) (3)增值额为: 8000—4490=3510(万元) (4)增值额占扣除基础金额的比例为: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 3510×40%一4490×5%=1179.5(万元) 试判断永丰电子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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