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法理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2000年2月,A市居民张某去B市提取一批从香港进口的香料。在此过程中,张某被B市海关以“走私犯罪嫌疑”为由扣留(此属行政行为)。扣留1个月之后,海关定论:张某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但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免予处罚;故将张某释放。张某被释放后对海关的扣留行为不服,于释放后的第50天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市人民政府第二天便以当事人申请复议超过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回到A市,马上以B市海关为被告,向H市有关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①确认B市海关扣留原告行为违法;②判令被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A市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事后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理由是:①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先向侵权的行政机关即B市海关提出请求,原告未经事先向B市海关请求赔偿便向法院起诉,程序上不允许;②行政赔偿程序应当以“确认违法”为前提,海关扣留张某的行为尚未经有权机关确认违法,故不能向法院起诉。原告收到该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便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此期间,原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原告除一位关系疏远的外孙女外无任何亲属。法院通知原告外孙女有权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继续诉讼,但原告外孙女宣布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便宣布该案诉讼终结。

        请问:A市有关法院在处理张某诉讼案中,程序上存在什么瑕疵?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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