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刘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甲写了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甲借5万块钱给自己做生意,让他在指定时间内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3日后,刘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刘某试图接近此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请结合犯罪形态理论分析本案,并针对刘某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