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时,同时结转成本。2017年12月甲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本月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30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40万元。
(2)本月销售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该批材料成本30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3)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15万元。
(4)12月31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2万元。
(5)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
(6)本月计提职工工资125.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8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9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5万元,财务人员工资1.5万元。
(7)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201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5万元,年末余额为1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为3万元,年末余额为8万元。假定按年确定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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