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关担保的业务如下:
(1)2009年根据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银行借款7000万元,除乙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乙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1年10月,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11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乙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200万元。2011年财务报告于2012年2月1日批准报出。
(3)2012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依据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连带保证责任赔款720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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