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西方经济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六、《保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不受此条限制。

        综上所述,吕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自己,有权拥有此保单。

        龙先生则认为此保单拥有权应归自己。理由也有三条:

        一是保险费一直由自己交纳,自己投资岂能毫无收益;

        二是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即此保单的受益人判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承权当然也归自己;三是自己续交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她已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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