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工人日报》1998年7月12日报道,1996年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控告《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认为该杂志社所报道的关于该院审理《工人日报》“侵犯”某企业官员名誉一案中,侵犯了该院的“名誉权”,于是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杂志社败诉,赔偿5000元。
(2)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政治广告,描述了全美各地的黑人团体和青年学生举行的抗议种族歧视活动,以及他们所遭受的恐怖主义报复。文中特别提到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政府动用军警以镇压黑人抗议活动。4名市政官提起诽谤诉讼,声称《纽约时报》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布坎南法官认为,对公共问题的争议应该健康进行、不受阻碍,并广泛公开;它可能包括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激烈、辛辣且有时尖锐的攻击。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宪法仅处罚那些“实际恶意”的行为: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或满不在乎地罔顾陈述是否错误:否则官员就不能对有关其官方行为的评论错误而获得赔偿。
问题:你认为上述案例哪种处理方法较为合理?试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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