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外国法制史
  • 题目: 未知类型

      原告:路世伟,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商场负责人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案情:1996年,甘肃省靖远县刺绣厂(集体企业)因亏损申请破产,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刺绣厂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4万元。法院于10月9日裁定,原则认可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决定交审计部门审计后执行。11月6日,清算组决定将刺绣厂厂区拍卖,拍卖底价定为40万元,几天后又改变决定,将之协议出售给原告服装行,协议价为36万元。11月18日,清算组向被告县政府请示,被告以政发134号文批复同意。1998年10月27日,被告县政府又以土建字12号文将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使用50年,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到1999年9月6日,在原告于所购旧厂厂址上建造的新厂即将开业之际,被告靖远县政府却发出172号文,撤销自己于1997年所发的134号文,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刺绣厂厂区,退还原告购买厂区款36万元,并给原告适当补偿,将刺绣厂厂区重新向社会公开拍卖。原告对被告172号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大2003年研) 分析: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本案如为法院受理,其管辖如何确定? (3)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如为法院受理.法院应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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