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大龙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8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已经使用防伪税控系统。2014年11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2000元。2014年12月企业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如下(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通过认证): (1)8日,购进甲种材料一批,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未支付。 (2)13日,售出产品一批,该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20000元,税金3400元,已收到的全部款项23400元。 (3)15日,从中国境内某国有机械制造厂购入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一套,机械制造厂开具给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价款400000元,税额68000元,款项已计,供货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已于25日交付使用。 (4)18日,请外单位修理机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修理费2500元,税额425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5)19日,收到某公司退货一批,该批货物系2014年2月份售出,因不符合购货方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本月予以退回,货物已验收入库,根据收到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全部款项35100元已退。 (6)20日,购进乙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累计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货款已由银行支付。 (7)21日,销售本企业2011年购入的小汽车1辆,账面原值150000元,累计折旧为120000元,含税售价26000元;售出使用过的2011年购入在企业周定资产目录中列明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台,原值80000元,累计折旧56000元,不含税售价30000元。上述业务分别开具普通发票各1张。 (8)21日,经主管国税局调查,发现上月份购进的甲材料用于单位基建工程,企业仅以账面金额10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另有5000元的乙材料购入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相应税金850元已上月抵扣。税务机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本月31日前补交税款入库,企业已经按要求补缴税款。(不考虑滞纳金、罚款) (9)26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累计注明不含税价款8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8份,累计注明金额70200元,货款全部收讫。 要求:根据下列资料,进行如下处理: (1)编制每笔经济交易的正确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出期末结转和下期期初纳税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