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与其分别签订了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现摘录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质量责任和义务。(1)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2)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3)监理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5)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不承担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6)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将专业性强、辅助工程转让给其他监理单位进行监理。(7)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主要责任。(8)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0年。(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行为。行为1: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行为2: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行为3: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行为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行为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行为6: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