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将2万袋土豆,从澳大利亚运往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土豆的千克数,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短少20%,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缺损失。承运人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进行一一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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