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餐饮服务与管理
  • 题目: 未知类型

      2008年4月,肖女士与男友在汉口一家婚纱摄影工作室拍摄婚纱照,拿到相册后不满意,要求工作室重照,双方产生争执,工商部门介入无果。5月27日,她在武汉一婚嫁论坛上发帖讲述这段婚纱照拍摄经历,并上传部分照片。该帖至删除时点击量高达5万余次。

        摄影工作室认为肖女士的网上发帖之举,造成摄影室声誉、经营业绩下降,起诉索赔5万元,并要求肖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女士与摄影室消费关系成立后,她作为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其在网络论坛发帖属对其所接受服务进行的评价,代表其个人的感受和观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外,肖女士作为摄影作品的购买者,且该摄影作品是以其形象为主要内容,其对所购买摄影作品享有所有权,她在网上发表评论展示婚纱照,并没有公开发表原告作品的主观意愿,不构成侵权。

        问:谈谈你对本案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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