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01年10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发出了《关于召开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如下:
“兹定于2001年10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持股量在30万股(含30万股)的股东可以径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凡是持股量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30万股以下的股东可以按照本通知所列会议议程填写表决票于10月10日前寄送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议程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方向的转型问题;
(2) 补选董事一人。
3.会议地点:某市某宾馆会议室
4.附件
关于公司所遇经营困难以及经营转型的方向的报告;
董事候选人简介;
表决票一张;
A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某
2001年9月15日
(公司公章)”
2001年10月10日,120名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认为公司经营所遇困难无法解决,经大会表决,90名股东同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长王某认为,赞成决议者超过出席人数的2/3,决议有效会后,小股东李某认为公司仅仅让其通讯表决,以董事会侵害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下列问题:
(1) 该股东大会的召开有哪些违法之处?
(2) 作为小股东的李某,其有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
(3)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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