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45岁)因刘某(建筑包工头)拖欠其工资500元,遂到刘某家里索要,刘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架到刘某脖子上,逼迫刘某交出钱财,刘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00元钱交给李某,李某拿了200元后离开。后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元。请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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