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的M设备,租期1年。2008年8月10日,A公司由于缺乏流动资金,与C公司签订了出售M设备的买卖合同。C公司在支付合理价款后,拉走M设备。 2008年11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本金为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的借款合同;同日,A公司以其价值4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与甲银行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D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书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2008年11月5日,A公司与甲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12月10日,A公司从E公司处购买原材料,约定于2009年3月1日付款。为了担保货款支付,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E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2月1日,A公司在该块抵押的建设用地上开始新建办公楼。 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按约定将M设备返还给B公司。B公司得知M设备在C公司处后,要求C公司归还M设备,遭到拒绝。 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归还M设备?并说明理由。 2.甲银行何时取得A公司厂房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假设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未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甲银行应如何实现其权利? 4.A公司在抵押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办公楼是否属于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5.假设A公司到期未向E公司支付货款,E公司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