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某市居民陈某家失窃,盗窃分子盗走了其40寸海尔牌彩电一台,价值6000余元。案发后3个月,陈某得到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2011年4月8日,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陈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窃的彩色电视机,经邻居及所在地区派出所出具证明,他又领回了这台彩电,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修理费花去85元。彩电被盗复得后,陈某并未通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当地群众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陈家,决定收回彩电或让陈某退回赔款,但被陈某拒绝。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1)认为彩色电视机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盗的,符合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中的有关规定,陈某获得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正当的权益,不应该退回;现在陈某抱回的彩电是公安局破的案,领回失物与保险赔款风马牛不相及。因此,陈某可以不退回赔款,也不必交出彩电。
(2)认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并未办理权益转让的手续,况且事隔9个多月,已不在保险有效期内,再追回赔款或收回彩电均是不恰当的。
(3)认为无论办理权益转让与否,也无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均有权追回赔款或者收回被盗复得的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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