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行政诉讼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甲,某市中外合资港辰化工有限公司。乙,某市物资公司。甲、乙于1993年10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供应甲聚丙烯200吨,每吨4000元,货款共计8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款到即发货,供方无法交货时处以总额10%的罚金,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事项处以总额8%的罚金,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分两次向乙支付货款。乙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即发运100吨聚丙烯。甲在收货后,认为部分货物达不到生产要求,但未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将大部分货物投产使用,致使一些产品不合格。加之乙在收到第二笔贷款后迟迟不交货,甲便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还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便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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