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北京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14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3)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不含税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不含税广告费1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7)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9)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3)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2014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5)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1)企业2014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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