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党风廉政建设
  • 题目: 问答题
    姜某,某市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某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全面管理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由于其对业主代表、施工方、监理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公路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有关部门此后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返修,造成600余万元返修费的经济损失,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姜某被移交司法机关后,其辩护人提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被告人姜某不是项目法人代表,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施工单位、监管人员对该工程质量极度不负责任,是导致本案涉及工程有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因此姜某对质量问题不负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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