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政治经济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一、资料

        1.20×5年5月1日合同副本:上海A工业自营出口厂与瑞士B公司订立出口手帕10万打的合同,单价SFR5/打,C.I.F.汉堡。瑞士B公司在汉堡驻有分公司,代办接货转运及货款结算事宜。

        2.5月10日,B公司开来德汉堡市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HB12345号),由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通知A厂,并任付款行。装运限期6/10,有效期6/20。通知手续费1‰,汇率为SFR 1=RMB 5。

        3.6月1日,本厂仓库出库单:库存成本每打¥20。

        4.6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保险费SFR 5500。又商品检验局检验费3‰人民币收据。购汇水单上汇率同前。

        5.6月5日,市内运费单据¥4000。又报关单副本一联。

        6.6月7日,海运提单副本,海运运费单据USD 20000。购汇水单上汇率为1:8。

        7.6月9日,本厂业务科发票:内容同合同,号码CN 23456,汇率同前。

        8.6月10日,财务科作成汇票并连同全套商业单证向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要求付款。当天结汇,另在收入外汇中扣除手续费1.5‰及单据邮递费、电报费SFR 30。结汇水单上汇率为1:5.01,并另向该行购汇委托汇付德方中间商SFR佣金2%,汇款手续费1‰,购汇水单上汇率5.035。

        9.7月20日,收到汉堡B公司索赔函,因每箱内少装,共短量500打,要求按原C.I.F.价赔偿,附SGS公证行商检证书。当即向德累斯登银行购汇汇付SFR 2500,并付汇款手续费1‰,购汇水单上的汇率为5.030。

        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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