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大队接警室接到一路人报案称:“在XX大街XX处,一辆桑塔纳将一骑自行车学生撞倒,人倒在路中,赶快出现场吧。”接警人赶紧挂断电话,通知事故民警出现场。事故中队一民警带一协勤迅速赶赴现场。赶到现场发现,人受伤不能动弹仍躺在路中,肇事车已不在现场,被撞自行车由于妨碍交通被过往车辆驾驶人移至路边。民警随即打了120电话后,医院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事故民警现场调查后认为,肇事车已逃逸,自行车已被移动,因此事故现场已破坏,没有必要再勘察现场了,就把自行车收好。在归队途中,接到其他事故出警指令,于是又出现场去了。事发时是周五晚上,六日休息,下周一该事故民警去医院询问了伤者,却未获得肇事车辆车号等线索。通过报警手机号查到了报警人,其称:报警时就在现场,由于肇事车在现场,没有离去,就没记车牌,但只记得肇事车为桑塔纳。但案件最终没有侦破,伤者家属认为交警工作不力,进行了信访。上级机关经过研究分析,认为该事故从接警、现场勘察、调查等多处存在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