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甲事业单位2006年初准备使用财政性资金修缮和装修一幢办公楼,预算金额为8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确认,此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的标准。该单位委托A招标公司代理进行公开招标的事宜,已知A公司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为乙级。
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认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17日。招标活动中,A公司确定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为B建筑公司。
工程于当年2006年10月1日完工验收,实际结算金额与预算相同。由于施工质量极佳,事业单位准备再将其另外一幢楼房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外墙修缮,但不再进行内部装修,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的预算金额为100万元。
2007年初,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甲事业单位2006年的财政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单位将国家划拨的财政资金未及时入账,而是记入了自己法定账册以外擅自设置的账目中,并将财政资金私自存放在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当即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了私存私放的资金,对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招标公司是否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仅为5家,是否应予以废标?请说明理由。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有权进行财政检查?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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