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第十四章收入
  • 题目: 问答题

      计算题:
      甲企业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销售单价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08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均为主营业务):
      (1)10月1日,向A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600000元,该商品成本为450000元,当日收到货款。同时与A企业签订协议,将该商品融资租回。
      (2)10月1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售价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甲企业已确认收入,货款尚未收到。货到后B企业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10月12日甲企业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0月18日,向C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30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C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
      (4)10月25日与D企业达成协议,甲公司允许D企业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甲企业共向D企业收取特许权费10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400000元(含增值税),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27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广告等收费60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发生成本500000元。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付清。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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