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公司应当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丙公司若认为甲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C若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曾经以打电话、发邮件的方式向丙公司催缴欠款,则可以证明甲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D乙公司只能就甲对丙享有的30万债权行使代位权
E乙公司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迟延履行债权1年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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