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厂供应音响设备750台,总价款28.95万元,结算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其开户行农行某办事处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获同意开出了金额为28.9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乙厂。同年11月6日,甲公司收到货物。投放市场后,因这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封存。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同时申请法院裁定农行暂停支付其申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6月18日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要求农行某办事处停止支付该银行承兑汇票。另一方面,乙厂也到其开户行建行某支行要求对该汇票进行贴现,建行按业务操作规程向农行某办事处查询后,发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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