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甲公司与法国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约定在中国的广州市投资办厂,双方同时约定基于合资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乙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不能提交仲裁,只能向相应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①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交由中国法院管辖?为什么?
②本案如果由中国法院管辖,法院又会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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