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 .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 .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 .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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