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审计项目组在对甲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内容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项:(1)甲公司2014年发生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向某建材城支付赞助费50万元。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作了全额税前扣除。(2)甲公司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在所得税前做了扣除。(3)甲公司2014年发生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清理损失30万元,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清单申报扣除。(4)甲公司2014年发生新产品研发支出4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的支出为150万元),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研发支出加计50%在所得税前扣除。(5)甲公司向其母公司支付200万元的管理费,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作了全额税前扣除。(6)甲公司2014年向某贫困山区直接捐赠100万元。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占会计利润12%的部分作了税前扣除。(7)2014年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计入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8)由于生产的A型产品价格波动,该类存货于2014年12月31日出现了减值,甲公司2014年末对该部分存货计提200万元减值准备,并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作为存货损失作了全额税前扣除。(9)甲公司2014年向残疾职工支付20万元工资费用。针对该项工资费用,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了加计扣除,总计税前扣除金额为30万元。(10)2014年,甲公司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使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每年应按B型产品的销售量向该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境外公司未在中国设立任何分支机构。2014年末甲公司按当年销售量计提了应付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2014年甲公司尚未实际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甲公司未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