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莲纺织公司与天宏公司签订了一份毛料购销合同,约定天宏公司在提货后应当立即支付货款75万元。但是雪莲纺织公司在履行交付毛料的义务之后,天宏公司却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一再拖延货款的支付。雪莲公司只得以天宏公司为被告向合同履行地包头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天宏公司支付75万元货款及利息。其后天宏公司未提出上诉。已知雪莲公司的住所地在呼和浩特市B区,主要营业地在包头市A区;天宏公司住所地在包头市C区,主要营业地在包头市D区。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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