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下一个纳税期(5月1日至5日)到来之前的10天内缴纳税款5,000元。该企业原计划迁至异地生产,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税务所长当机立断,以税务所的名义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4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扣押其家俱成品价值30,000元,运至税务所存放。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税务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税务所将其中5,000元抵缴税款,余款返还给该企业。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