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牡丹江市段姓老人与12名老年朋友相约到九寨沟旅游,这些老人参加了市里某旅行社的“四川7日游活动”。乘坐车辆时,老人们发现,旅行社原本在宣传单上承诺提供的全空调旅游列车变成了普通硬坐车,价格相差180元左右。段姓老人说,由于气候炎热,多位老年人在行程中身体不适,在“提出抗议”无效后,他们一直带着不悦的心情结束了这次旅行。回到牡丹江后,老人们认为,该旅行社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便立即找到了旅行社要求进行精神及行车差价赔偿,但未果。
问:旅行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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