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中级财政税收
  • 题目: 单选

      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机动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 
      (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 
      (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 
      (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 
      (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 
      (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 
      (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 
      (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入),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 
      该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均经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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