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人参与一项工程的投标,在其投标文件中,基础工程的工期为4个月,报价为1200万元;主体结构工程的工期为12个月,报价为3960万元。该承包人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无工程预付款,每月工程款均于下月末支付,提前竣工奖为30万元/月,在最后1个月结算时支付。签订施工合同后,该承包人拟定了以下两种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1)开工前夕,采取一次性技术措施,可使基础工程的工期缩短1个月,需技术措施费用60万元;(2)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前6个月,每月采取经常性技术措施,可使主体结构工程的工期缩短1个月,每月末需技术措施费用8万元。假定贷款月利率为1%,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合同规定收到工程款。(现值系数见表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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