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A、被申请人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B . B、被申请人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C . C、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D . D、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在该安排生效后一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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