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县店主为宋某的持证零售户“晨曦小卖部”存在严重涉烟违法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深入调查。通过近一个月的守候监视,执法人员认为时机成熟,遂决定在店内交易过程中展开行动。7月9日上午,当场查获宋某向B县卷烟零售户李某一次性销售真品卷烟178条,销售金额1780元。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认为应由B县烟草专卖局进行管辖,所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案件移送。B县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移送材料后,指定执法人员小郭负责进行审查。3日后,专卖科长认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A县烟草专卖局管辖,于是作出了不接受的决定,并电话回复了A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