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上告。1999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5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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