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该公司发生如下销售业务(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
(1)甲公司与A企业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为A企业建造安装一台电梯,合同价款为1000000元。A企业在甲公司交付商品之前预付了 20%的价款,其余价款将在甲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后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将商品运抵A企业,预计将于次年1月31日完成全部安装。该电梯的实际成本为600000元,预计安装费用为30000元。
(2)甲公司于本年12月10日向B企业销售车床一台,销售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并将提货单交与B企业。B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 (无息票据),期限为4个月,到期日为次年的4月10日。由于B企业尚未确定该新设备的放置地点,经甲公司同意,于次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机床的实际成本为250000元。
(3)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W商店代销一批商品,代销价款为700000元。本年度收到W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全部商品的 60%,W商店按代销价款的5%收取手续费,已收到W商店汇来的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该批零配件的实际成本为450000元。W商店代销业务的营业税率为5%。
(4)甲公司上年度销售给D企业的一批商品被退回,货物已收到,其销售价款为300000元,D企业尚未付款,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00000元。
(5)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M商店,货款为2000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货款尚未收到,现接到对方通知,因所售商品与合同不符,要求退货。本公司与对方协商,同意提供5%的折让而不退货,对方已同意。本公司开出红字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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