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民事诉讼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北京甲公司收到一张从长沙寄发的订货单,订货方签名为“中国深圳乙集团长沙公司”,订购甲公司开发的学习软件。后达成协议,双方在乙集团长沙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物。双方并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买方称其是“中国深圳乙集团公司”在长沙设立的子公司,使用的合同文本是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格式合同,但其营业地在法国,该批货物是用于在法国市场上销售,主张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称,双方使用的是买方提供的标准合同,直到买方提货后,买方都没有声明其营业所在地,卖方始终以为买方是长沙的一家公司,不同意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案应当适用(  )法律。

        A.中国的《合同法》

        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美国法

        D.中国的《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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