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企业是甲市的一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欠缴以前纳税年度的税款100,000元,税务机关多次进行了书面催缴,乙市的B企业欠A企业一笔供货款,2002年5月,该债权到期,债务人应偿还债务本息合计230,000元。由于A企业担心实现债权之后,要偿还欠税,因此,通知债务人因为欠税,还债期限可以再延长一年,A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甲市中山区国税局知道此事后,立即组成了由征管科长为组长的检查组到乙市。检查组一行三人到乙市后,在当地税务机关协助下,来到B企业,并向B企业出示了单位介绍信和A企业欠缴税款的证明,请求代位执行A企业的债权,B企业开始不同意,后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同意用货款为A企业缴纳税款,并给税务机关开出了一张230,000元的汇票。
检查组收到汇票回到甲市后,经征管科长批准,填开了《扣缴税款缴款书》将230,000元全部缴入国库,并书面通知A企业,230,000元的资金扣除欠税100,000元及滞纳金50,000后,剩余的款项因为A企业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税款拒不缴纳,作为罚款缴入国库,同时给A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企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无效、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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