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徐某等人于1985年春在该县清水河边开始建井采煤。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后,徐某等人曾多次申请采矿许可证,但由于其矿井位于1986年《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故县矿管局始终未予批准发证,而徐某在没有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继续开采。县矿管局和劳动局责令徐某等其他无证开采者停产封井,但徐某等人拒不执行此令,继续开采,终于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问题:本案中徐某等人违反了什么制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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