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1至11月的相关资料如下:
2017年12月甲公司发生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6日,向乙公司销售M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为乙公司代垫运杂费2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成本为10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 (2)15日,向丙公司销售H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5万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23日收到丙公司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全部款项存入银行,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3)收到丁公司退回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系上月所售,质量有瑕疵,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60万元,实际成本为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并交付丁公司,该批商品未确认收入,也未收取货款,经核查,甲公司同意退货,已办妥退货手续,并向丁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31日,“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83万元(坏账准备期初余额为零),当月经减值测试,应收账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75万元,本月发生财务费用5万元,销售费用10万元,管理费用12万元。 根据1—11月份资料、资料(1)至(4),甲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是()万元。